系(所)務會議組織章程2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系(所)務會議組織章程
96.9.19系發展規劃委員會會議通過
96.10.3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清華大學化學系(所)(以下簡稱本系(所))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卅十二條設置系(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訂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系(所)務會議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議以系(所)主任及本系(所)專任教師組織,由系(所)主任召開並擔任主席。系(所)主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代理職位之副系(所)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三條、 系(所)主任得視實際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本會議,唯列席者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條、 本系(所)為促進教學研究之發展並順利推行系(所)務,經本會議決議,設立下列常設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成員以本系(所)專任教師為主,必要時得成立臨時委員會,其組織及權責另訂。
1. 招生委員會
2. 課務委員會
3. 儀器管理委員會
4. 遴選委員會
5. 系發展規劃委員會
6. 安全與空間委員會
7. 人事與財務委員會
第五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 系(所)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2. 各工作委員會所提之決議事項。
3. 會議提案及本系(所)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本會議之召開,學期中每月一次。必要時,系(所)主任得召開臨時系(所)務會議。
第七條、 本會議若實際出席人數未超過應出席人數之半數,不得開議;未達出席人數總額之半數同意,不得決議。重要議案須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且須三分之二(含)以上應出席人員出席方能表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第八條、 本會議議案之表決得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等方式進行。若有異議時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第九條、 本會議決議通過之議案,應列入正式會議紀錄並於系(所)內公布,另作副本分送各應出席人員。
第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系(所)務會議時修正。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並送請校方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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