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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班] 博士班修讀辦法(1121129修訂)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博士班修讀辦法

 95.4.12系務會議修訂
 
95.11.1系務會議修訂
95.12.6課務會議修訂
96.12.12系務會議修訂
97.06.04系務會議修訂
97.11.12系務會議修訂
98.04.08系務會議修訂
98.11.04系務會議修訂
99.11.03系務會議修訂
100.08.18系務會議修訂
104.04.01系務會議修訂
104.08.19系務會議修訂
104.10.07系務會議修訂
105.01.06系務會議修訂
107.06.06系務會議修訂
108.06.05系務會議修訂
109.09.30系務會議修訂
110.10.27系務會議修訂
112.04.26系務會議修訂
112.11.29系務會議修訂
一、   入學考試:照教務處現行辦法辦理。
考試科目:書面審查/口試審查。
二、   入學第一學年開學日後二個月內必須選定指導教授, 並簽署「指導教授同意書」,如逾期未簽署同意書,由系所招生委員會討論後分發實驗室,每位新進博士生於博一第二學期開學日前不得要求更換實驗室;當學生更換新指導教授時須由新指導教授簽署第二份「指導教授同意書」,並交與系所存檔,始得生效。
三、   由指導教授為召集人組成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委員由三位(含)以上的助理教授級(含)且至少二位(含)以上本系或TIGP教師擔任。
四、   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1. 協助選定論文題目,輔導課業及研究。
          2. 審定是否適合修讀博士學位。
          3. 審定博士候選人之研究成果是否已達可撰寫論文初稿之水準。
五、   修課規定:
         1. 博士班修專業課程〈12學分〉規定如下:
          專業課程必須是5 字頭以上或TIGP(分子科學與技術學程、化學生物學與分子生物物理學)之課程,書報討論亦計算在內。
         2. 指定必修課程: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網路教學課程,0學分。「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博士班學生須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網路教學課程,0學分),且須通過課程測驗  成績達及格標準。
  「研究專題討論」:必修2學期,科號6字頭。
  「論文研究」:必修1學期,沒有學分。
  「專題演講」:必修4學期,直攻博士學生,由博一算起,必修4學期沒有學分,科號5字頭。
  「書報討論」:必修
2學期,1學分。
  「化學教學實習」:必修1學期,1學分。博士班二年級擔任化學系教學工作修讀。
        3. 畢業學分僅承認本系課程。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在滿足必修課程下,得採計至多3學分之他系所課程為畢業學分。
        4.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學分,其中專業課程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
六、   博士班資格考試:
        1. 入學後三年內必須通過資格考試,未於期限內通過資格考試者,應予退學。
        2. 考試辦法:
      A.  物理化學學程
  辦法:
a.修畢5字頭以上之專業課程達9學分以上後,最遲在三年級上學期前,向物化組課務委員提出初次考試申請,進行研究計畫書考試,通過後方能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b.實施方式如下:
(1)   由物化組課務在物化組及TIGP教師中指定召集人,成立資格考委員會(以下稱資委會),內含至少三位助理教授級(含)以上的教師擔任委員。資委會成員半數(含)以上須為本系物化組及TIGP教師,但指導教授不可擔任資委會委員。
(2)   應考博士生須先向委員會提出研究計畫書之題目與3-5頁構想書,研究計畫書主題不得與考生所屬實驗室正在進行的研究題目直接相關。經資委會同意後始可再提出詳實的研究計畫書(資委會應在一星期內答覆)。
(3)   研究計畫考試分”計畫書審查”及”口頭答辯”兩階段實施。計畫書審查應在學生提出詳實之計畫書報告後三個星期內答覆。審查通過後,必須在一個月內舉行口頭答辯。
(4)   計畫書審查及口頭答辯須獲得資委會2/3(含)以上委員通過。
(5)   計畫書審查不及格者,得於一個月內修改計劃內容,向資委會提出重審申請。若重審之結果仍未通過,則於四個月後始得提出全新的計畫書。若未於一個月內提出重審申請,則視同放棄重審權利,並於四個月後始得提出全新的計畫書。每位學生最多只能提出二次計畫書之審查申請。
(6)   口頭答辯不及格者,得於一個月內向資委會提出補考申請。若第二次仍未通過,則於四個月後始得提出全新的計畫書。若未於一個月內提出補考申請,則視同放棄補考權利,並於四個月後始得提出全新的計畫書。
(7)   若研究計畫書被發現有抄襲行為,經查屬實,則該次資格考不通過。
     B.  分析化學學程:
辦法:每學期舉行一次,每次得報考二科。每科必須及格,科目如下:(1) 儀器分析 (2) 化學分離
     C.  有機化學學程與無機化學學程:
辦法:
(1)   每年舉行8次,每學期各考四次。
(2)   評分標準分A, B, C三等,獲A計2分,B計1分,C計0分,累計10分者為通過。
(3)   無機與有機組得跨組考試,但主修學程累計分數必須5分或5分以上。
     D.  生物化學學程:
辦法:採記點制,累計滿 10點者為通過。其中『綜合生物化學』與『綜合化學生物』兩個科目合計至少必須通過5點,同一科目得重複考試,但只計算一次,以點數最高者計算之。考試科目包括:
(1) 綜合生物化學(每學期舉行乙次,評分分為四等,各獲5點,3點,2 點與0點)
(2) 綜合化學生物(每學期舉行乙次,評分分為四等,各獲5點,3點,2 點與0點)
(3) 有機或無機組考試累計點數至多5點
(4) 儀器分析或化學分離任一科(以5點計)
  E.   材料化學學程:
  辦法:採記點制,累計滿10點者為通過。其中『材料合成與應用』與『材料性質與鑑定』兩個科目中至少必須通過3點,同一科得重複考試,但只計算一次,以點數最高者計算之。科目包括:
(1)   材料性質與鑑定(上學期舉行,評分分為四等,各獲5點,3點,2點與0點)
(2)   材料合成與應用(下學期舉行,評分分為四等,各獲5點,3點,2點與0點)
(3)   有機或無機組考試累計點數至多7點
(4)   儀器分析或化學分離任一科(以5點計)
七、   博士生語文能力畢業資格檢定標準,其認定如下:
         1. 博士生須於畢業前符合本系英文能力檢定考試之要求或選修英文相關課程且至少獲得3學分。
  A. 英文能力檢定考試: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考試或托福成績550分(紙筆測驗)、213分(電腦測驗)或79分(網路測驗)(含)以上,或符合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6級分(含)以上,或多益測驗 (TOEIC) 聽力與閱讀成績750分(含)以上,或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分級測驗,或外語能力測試 (FLPT) 之英語測驗筆試各分項成績70分(含)以上
  B. 英文相關課程:(a)科技英文寫作,(b)演說與簡報,(c)學術英文寫作,(d)學術閱讀與討論,(e)學術聽講訓練,(f)學術英語聽講練習,(g)與(a)~(f)相當之課程。
        2.  外籍學生入學第一年上、下學期必須各選修4學分的本系為外籍學生開設之中文課程(TIGP學程之學生得修選中央研究院為TIGP學生開設之中文課程),且需於兩年內及格通過。
        3.  語文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之內。
        八、  博士生畢業最低學術研究要求:所有博士畢業學生都必須要有發表為第一或第二作者的SCI論文,且該文通信作者必須包含本系論文指導老師。該生若為第一作者,其所獲點數等同該文之IF值(impact factor),第二作者點數以六折計算。原則上,累積總點數須達到3.0方能畢業。註:若該論文之IF值為研讀次領域之前30%,但IF值未達3.0則提交課務委員會議定,特殊情況亦可提交相關委員會議決。
        九、   博士生學位考試:
      1. 博士班研究生在撰寫論文初稿前,需向系內提出研究報告,邀請本系助理教授級(含)以上教師指導,經其論文研究指導委員一致同意後,原則上,由報告日起算一年後始准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2. 博士生於舉辦學位考試時,應檢具「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以供考試委員學位考試時參考。「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需包含畢業論文之簡介、實驗結果及討論,原則上其論文相似度不高於35%。
     3. 博士班研究生於修畢規定學科並完成論文初稿後,得檢具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及提要、博士學位考試申請表。申請博士學位考試者,至遲於口試日期二週前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同意後,由系造具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冊連同其申請表,送教務處核轉校長批准,即得舉行博士學位考試。
    4. 博士學位考試置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校內外考試委員由系主管提請校長聘請之。
    5. 博士學位考試之論文考試以公開口試行之。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成績綜合評定,以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七十分為及格。但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博士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十、    博士班研究修業年限,得延長至七年。
      十一、中研院國際研究生院學程(分子科學與技術學程、化學生物學與分子生物物理學)學生生亦適用本辦法,且上列條款中「本系」一詞得以「中研院國際研究生院各學程」取代。
      十二、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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