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班] 博士班資格考施行細則(115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博士班資格考施行細則
115.05.27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115學年度起入學博士生以本辦法舉行資格考考試。
第二條、資格考申請資格:應考的博士班學生(以下簡稱考生)修畢5字頭以上(含)之專業課程達9學分以上後得申請資格考考試,最遲須於入學後第五學期(不含休學)學期結束前舉行考試。
第三條、資格考考試各組規定:
有機組:申請資格考前,需於二年級上學期通過進度報告考核。
- 進度報告口試至少三位助理教授級(含)以上的教師擔任委員,指導教授可擔任委員。
- 進度報告前須提供書面資料以供查核,內容規定如下:
(A) 研究構想與背景,占20%:包括研究動機、文獻回顧,以及擬解決之科學問題。
(B) 研究內容與初步成果,占60%:包括實驗設計、核心研究數據、結果分析與討論。
(C) 後續研究計畫,占20%:包括未來實驗規劃、預期進度與可行性評估。
(D) 研究計畫書本文字體為12 pt,1.5倍行距,中文字型為標楷體,英文字型為Times New Roman,本文頁數不含參考文獻至多15頁。
- 進度報告包含應考博士生的口頭報告與委員提問。
- 評估應以「研究數據」為核心,學生須提供足以支持其研究結論之實驗數據,供委員審查。
無機組:研究計畫書1頁概要和研究計畫書不得為考生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的研究項目。
物化組:研究計畫書主題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分析組:其中 6 學分須出自分析化學學程所提供之科目。研究計畫書(Candidacy Proposal)之標題與摘要限用英文,其餘內文則中英文皆可。口頭報告方面,考生除須進行研究計畫書之簡報外,亦須進行不超過 30 分鐘之研究進度報告。
生化組:修畢5字頭以上(含)之專業的課程中須含有2門生化學程之課程。
材料組:研究計畫書主題須經指導教授同意。
第四條、資委會組成:
1. 課務委員會召集人收到資格考考試申請後,須於一週內於考生所屬組別之本系教師中指定資格考考試主席(以下簡稱主席)。
2. 主席須於一週內成立資委會,並將資委會委員的名單告知考生且留存系辦備查。資委會須由至少三位助理教授級(含)以上的教師擔任委員,且成員半數(含)以上須為本系教師,但指導教授不可擔任資委會委員。
第五條、資格考考試分為(1)研究計畫書概要、(2)研究計畫書與(3)口頭答辯,共三階段實施。每個階段的評定須獲得資格考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資委會)2/3(含)以上委員通過,始得通過資格考考試。
第六條、博士生在資格考的各階段,最多只能提出二次申請。若各階段第二次審查的評定結果為不通過,則視為資格考不通過,該生喪失博士生資格。
第七條、研究計畫書概要、研究計畫書與口頭答辯過程皆不對外公開。
第八條、資格考考試申請 – 研究計畫書概要
- 考生須向課務委員會召集人提出申請,並同時提出研究計畫書1頁概要。
- 研究計畫書概要內容格式:
- 可用中文或英文撰寫。
- 內容須包含(1)題目 (topic)、(2)重要性 (significance)、(3) 具體研究 (specific research)、(4)假設 (hypotheses)與(5)參考文獻 (references)。
- 圖表比例不得超過總內容的百分之五十。
- 資委會須於兩週內審查考生提出的研究計畫書概要,並評定結果是否通過。由主席通知考生評定之結果,並將審查結果表留存系辦備查。若評定結果為通過,考生始可提出完整的研究計畫書。
第九條、資格考考試實施方式 – 研究計畫書
- 考生提出的研究計畫書概要經資委會審核並評定為通過後,須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的研究計畫書送交資委會進行審查,並留存系辦備查。
- 研究計畫書頁數和內容格式:
- 可用中文或英文撰寫。
- 以 Word 編輯器為準,頁數至多10頁 A4 紙,但不包含封面及參考文獻。字體大小:12;行距:單行間距;字體:標楷體(中文)或Times New Roman (English)。
- 內容須包含(1)題目 (topic)、(2)摘要 (abstract)、(3)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4)具體目標 (specific aims)與(5)參考文獻 (references)。
- 圖表比例不得超過總內容的百分之五十。
- 資委會收到考生提出的研究計畫書後,須於三週內完成審查,並評定結果是否通過。由主席通知考生評定之結果,並將審查結果表留存系辦備查。
第十條、資格考考試實施方式 – 口頭答辯
- 考生提出的研究計畫書經資委會審核並評定為通過後,得聯絡資委會委員,並於一個月內舉行口頭答辯。
- 口頭答辯形式:
- 可用中文或英文進行簡報和答辯。
- 簡報的建議時間為二十至三十分鐘。
- 指導教授得列席口頭答辯,但不得參與答辯。
- 資委會須於口頭答辯結束後,評定結果是否通過,並將評審結果表留存系辦備查。
- 指導教授不得參與資委會對於考生的評定。
- 若評定結果為通過,則考生通過資格考考試。
- 若評定結果為不通過,則考生得於三個月內向主席提出補考申請。若未於三個月內提出補考申請,則視為資格考不通過。
- 主席收到補考申請後,得要求考生聯絡資委會委員,並於一個月內舉行第二次口頭答辯。
- 若第二次口頭答辯之評定結果仍為不通過,則視為資格考不通過。
第十一條、若研究計畫書1頁概要或研究計畫書被發現有抄襲行為,經查屬實,則該次資格考不予通過。
第十二條、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0.Application Form for Qualifying Exam(資格考申請書).docx
0.Application Form for Qualifying Exam(資格考申請書).pdf
1.Form_for_one-page summary(資格考研究計畫書1頁概要審查表).doc
1.Form_for_one-page summary(資格考研究計畫書1頁概要審查表).pdf
2.Evaluation_for_detailed_proposal(資格考研究計畫書審查表).doc
2.Evaluation_for_detailed_proposal(資格考研究計畫書審查表).pdf
3.Evaluation_for_oral_exam(資格考口頭答辯審查表).doc
3.Evaluation_for_oral_exam(資格考口頭答辯審查表).pdf
Template-one-page summary(資格考研究計畫書1頁概要範本).docx
Template - Research Proposal(資格考研究計畫書範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