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碩士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一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具有明顯之研究潛力,經本系教授推薦者。
第二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與受理。惟情形特殊者,得於第一學期期末提出申請,但以該學年度仍有餘額為限。
第三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左列各件:
一、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 推薦函兩封。
四、 研究報告
第四條 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人選,以學業成績及研究潛力,由系務會議通過,擇優推薦之。
第五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核准學年起,悉照博士班一年級新生應修課程,修業年限及成績考查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七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回碩士班就讀,經系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前項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在學期中轉回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轉回碩士班就讀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