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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班] 碩士班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1140430修訂)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112.11.29系務會議修訂
114.04.30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有明顯之研究潛力,經本系教授推薦者。
第三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於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須繳交下列各件:
    (一)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 學士班及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 助理教授(含)以上推薦函兩封。
    (四) 研究報告。
    (五) 研究計畫書。
    (六) 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五條    審查作業以學業成績及研究潛力等表現為主要考量,以審查結果擇優推薦。
第六條    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自核准學年起,悉照博士班一年級新生應修課程、修業年限及成績考查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八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未通過資格考核或因故申請中止修讀者或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六條規定者,得檢具申請表申請轉回(入)碩士班就讀,經課程會議通過,教務長、校長核定後,得再回(轉入)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在學期中轉回(入)者,該學期以就讀碩士班計算。
    轉回(入)碩士班就讀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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