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系普通化學修課規定
化學系普通化學修課規定
注意1:「普通化學一」及「普通化學乙」為不同課程(授課內容及課程大綱皆不相同),不能互相抵免,請依各系畢業規定修課。 舉例: (1)動機系、原科院學士班畢業規定皆為「普通化學乙」,則學生必須修讀「普通化學乙」,重修也必須修「普通化學乙」,不得修讀「普通化學一」。 (修讀本系所開的「普通化學一」加「普通化學二」兩門課共6學分,可抵「普通化學乙」) (2)如學生畢業規定是「普通化學一」,則請修讀「普通化學一」,不得修讀「普通化學乙」。請同學特別注意各系修課規定,避免無法順利畢業。 注意2:工科系、材料系同學有關「普通化學」修課由原所屬系辦規定及審核,若有疑問請洽所屬系辦。 注意3:本系規定,欲修「普通化學二」,須先修「普通化學一」;本系不同意以「普通化學乙」或「普通化學」(工科系開設) 解除擋修。(112.3.6課程委員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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