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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專長(一專、二專)修課規定

化學專長(一專、二專)修課規定

 

1.修習化學專長及第一、二專長為化學者,限修由化學系所開設之課程(科號為chem開頭),始承認為畢業學分。

2.各學年度化學第一、第二專長學分說明

[Q&A]

問1.我的第二專長為化學,請問可以修別系所開的有機化學、物理化學或分析化學等必修課程嗎?

答:不行。限修由化學系所開(科號為chem)之課程,才會承認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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